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某A地政士助理婚後配偶B離奇死亡,配偶B之母親C多年前遭撤銷戶籍,現在兩岸均無戶籍,如何繼承引發大眾討論,已有多位律師表示相關法律見解,本所僅就地政專業分析繼承一事:
主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
三年內要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
繼承總額不可超過200萬元。(配偶不受限)
僅有不動產則必須折現,折現後至多只能繼承200萬元。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2條第4款)
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包含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3條、施第7第1項)
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施第5條第1款)
其餘進階規定礙於篇幅無法詳述。
繼承開始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認定之身分為準。
要檢附哪些文件辦理?
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明文件、其應得之對價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書。上開已受領對價之證明文件、協議書或同意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倘有委託書依法記載相關事項則免附)
其餘同一般繼承案件應檢附資料。
結論:
母親C為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繼承開始時於臺灣地區無戶籍,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母親C為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三年內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否則將一毛拿不到,繼承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扣除200萬以後其餘財產歸臺灣地區繼承人繼承,又民法繼承除配偶當然繼承外依序為卑親屬(子孫)->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B無子女,母親C依法只能繼承200萬,其餘應由下一順位兄弟姊妹繼承。
地政士助理A,目前已進入偵查階段是否有涉及殺害被繼承人尚無法斷定,如有罪確定不可繼承,除此之外仍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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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說話要有憑有據
- 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第67條第1項(配偶可逾200萬元另有規定不適用本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大陸地區人民之認定以繼承開始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第 4 款、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為準 。(內政部82.1.15.台內地字第8113186號函)。
-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其身分如於繼承開始起應表示繼承之期間「3年」內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為保障其繼承權益 得准其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亦不受200萬限制。(內政部87年7月17日台內地字第 87072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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