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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借錢他要房子-向錢莊借錢房子被過戶合法嗎?買賣式讓與擔保 合法嗎?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小明因投資失利,先前 A 房屋已向銀行借得 700 萬,現銀行不願承做,經友人介紹向錢莊借錢,大華願意支付 200 萬元,要求將小明持有的 A 屋市值 1000 萬
元,辦理買賣登記給金主大華,並約定二年後小明得用 1200 萬元買回,辦理買賣過戶完成,二年後小明仍無資力買回 A 屋,小明反悔認為只拿到 200 萬而市值
1000 萬的房子卻被過戶,怎麼辦?借錢房子被過戶合法嗎?
 
一、什麼是買賣式讓與擔保?
 
按所謂買賣式讓與擔保,係以買賣方式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而以價金名義通融金錢,並約定日後得將標的物買回之制度。
 
二、信託讓與擔保與買賣式讓與擔保哪裡不同?
 
項目 信託讓與擔保 買賣式讓與擔保
性質 信託讓與擔保之債權人與債 務人間有擔保債權關係存在,於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得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亦得就讓與之標的物受償。 買賣式讓與擔保之買受人與出賣人間,無擔保債權關係存在,買受人無請求出賣人清償債務之權,惟出賣人得依約返還價金而請求交還標 的物。
標的物滅失 信託讓與擔保之債權人仍得 就債務人之一般財產,求償 其債權。 買賣式讓與擔保之買受人則無此項權利,可見其危險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債務不履行時 信託讓與擔保之債權人如就 標的物受償其債權者,負有清算義務,亦即就標的物抵 償債權之餘額應返還設定 人,倘有不足,則仍可向債務人求償。 買賣式讓與擔保即無清算之 義務,於標的物抵償債務(融 資額)時,縱有不足,亦無 向出賣人求償之權。

 

三、小明缺錢大華願支付 200 萬,A 屋採信託讓與擔保、買賣式讓與擔保有什麼差別?
 
(一)性質:
 
1、 信託登記(信託讓與擔保):
 
大華支付的 200 萬元是借款,小明與大華有 200 萬借貸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雙方約定還款條件(利息、清償日、違約金等)。
 
2、 買賣登記(買賣式讓與擔保):
 
大華支付的 200 萬元是買賣價金,雙方為買賣債權債務關係,大華無請求依借貸契約償還的權利,小明於二年內得請向大華買回 A 屋。
 
(二)標的物滅失(A 屋交付後火災燒毀):
 
1、 信託登記(信託讓與擔保):
 
A 屋滅失,小明與大華間的 200 萬債權關係仍存在,仍可向小明要求返還200 萬元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等。
 
2、 買賣登記(買賣式讓與擔保):
 
由大華自行承擔 A 屋燒毀的損失,不能以 A 屋燒毀要求小明返還已支付價金。
 
(三)債務不履行(A 屋市值有變化時):
 
1、 信託登記(信託讓與擔保):
 
(1) A 屋漲價(由 1000 萬-->1200 萬):
 
小明未還款,大華依約以 1200 萬出售 A 屋,大華扣除小明未還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買賣稅規費後,如有餘額應返還小明。
 
(2) A 屋跌價(由 1000 萬-->800 萬):
 
小明未還款,大華依約以 800 萬出售 A 屋,大華扣除小明未還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買賣稅規費後,不足的部分仍可向小明依求償還。
 
2、 買賣登記(買賣式讓與擔保):
 
(1) A 屋漲價(由 1000 萬-->1200 萬):
 
小明二年未行使買回權,大華以 1200 萬出售 A 屋給路人甲,大華扣除買賣稅規費後,餘額為大華的淨收入,免將餘額返還小明。
 
(2) A 屋跌價(由 1000 萬-->800 萬):
 
小明二年未行使買回權,大華以 800 萬出售 A 屋給路人甲,大華扣除買賣稅規費後,倒貼 210 萬此為大華的損失,不得向小明要求賠償。
 
◎結論:
 
實務上專業錢莊有二種作法,「買賣式讓與擔保」、「信託讓與擔保」,債務人往往因急需用錢而將不動產抵押給錢莊,取得借款,嗣後無法還款才驚覺產權已被移轉,或反悔先前借的太少,而提告詐欺、偽造文書、背信、重利等,前三者成立罪名的機率甚低勝率恐連 1%都不到,重利罪則是參酌當地經濟情況而定(並非超
過民法利息 16%上限即視為重利),且縱成立也無法取回 A 屋,非重利部分的利息、違約金仍算數還是要還。
 
※小明主張只拿到 200 萬,而市值 1000 萬的房子卻被過戶,大華係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取得 A 屋,不合理,無影謀?
 
小明雖只拿到 200 萬,然 A 屋仍有 700 萬貸款,市值 1000 萬元應扣除貸款,等於 A 屋頂多殘有 300 萬元的價值,大華以既有 200 萬換取 300 萬的價值,差額
100 萬利益必須等出售時才能確認是否實現,取得 A 屋之後的漲跌、天災地變等風險均由大華承擔,最終 100 萬的價差利益是否可實現屬未知數。
 
※小明主張因急需用錢也只能配合錢莊,否則拿不到錢,錢莊是乘他急迫要求移轉 A 屋,向法院聲請撤銷移轉 A 屋的法律行為,可以嗎?
 
提告是小明的權利,與是否勝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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